◆65.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有什么特殊权限?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新《公司法》第137条)
前三个事项均与财务有关,先由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才能由董事会作决议,这样能够更好地确保上市公司财务和审计的独立、公正、透明。
◆66.股权或股份代持都是合法的吗?
新《公司法》明确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新《公司法》第140条)
注意,这里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代持被禁止。这就说明还有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票代持,这种情形不被禁止,比如在沪港通、深港通、FII等业务中就有名义持股,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是结算机构等名义持有人。
除此之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代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并不禁止。
◆6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形成交叉持股?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如果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新《公司法》第1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