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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16)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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