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主办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35 酒钢新闻中心出版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1.危险物品肇事罪

2.消防责任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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