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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一)

◆1.为什么修订《公司法》?

(1)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2)修改公司法,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

(3)修改公司法,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

(4)修改公司法,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公司法立法目的增加了什么内容?

公司法立法目的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目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弘扬企业家精神。(新《公司法》第1条)

◆3.公司法保护对象有什么变化?

公司法保护对象增加了职工,公司法不仅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第1条)

◆4.法定代表人人选有什么变化?

原《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原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调整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新《公司法》第10条)

能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可以不止一人,因此能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范围适当扩大了。但注意实务当中有其他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比比皆是,实际并不合法。

◆5.法定代表人想辞任是否可以?具体如何操作?

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辞任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

辞任具体操作方式新《公司法》没有规定,通常以书面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提出并送达较为合理。

◆6.如果公司拒不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法定代表人能否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删除登记?

这在法律上称为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新《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配套修订。

◆7.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能否以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无此权限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不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新《公司法》第11条)

这里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职权受限的情况。只要相对人不知情就构成善意,公司就不能否认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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