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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四)

◆12.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23条)

新《公司法》仍然维持对一人公司股东推定连带责任的制度,股东要免责必须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所以一人公司日常经营中应注意保持财产独立,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并遵照执行,保留好相关材料,以便在被连带追责时可据以抗辩,免除连带责任。

◆13.“三会”是否可以采取线上会议的方式开会?

可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都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如果股东们不想采取线上方式,只采用传统的线下面对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约定。(新《公司法》第24条)

线上电子通信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微信群、语音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

◆14.会议未按规定程序召集,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表决,作出的决议是否可以撤销?

不一定。如果会议召集或表决的程序只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产生实质影响,则决议有效,不能被撤销。(新《公司法》第26条)

什么样的瑕疵属于轻微瑕疵?判断瑕疵是否轻微,主要看对决议有没有产生实质影响。比如章程规定通知股东开会的时间不少于15天,而实际通知10天后开会,如果缩短的5天没有影响股东参加会议,也没有影响股东对议题作相应准备,则该瑕疵属于轻微瑕疵,所做决议不能因此而被撤销。比如开会过程中乘个别股东离开会场的间隙组织其余股东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这对于决议形成有实质影响,当属重大瑕疵,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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