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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五)

◆15.召开股东会,故意不通知或遗漏通知某个股东,而该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低(比如仅10%),即便参会也不足以改变决议结果,那是否可以认为属于轻微瑕疵而决议不可撤销?

不是。此种情况下,该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新《公司法》第26条)

◆16.对决议行使撤销权是不是发撤销通知就可以实现?

不是。股东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撤销决议。(新《公司法》第26条)

◆17.对决议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有多长?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股东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撤销权就消灭。对于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但最长也不能超过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新《公司法》第26条)

◆18.哪些情况下决议不成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新《公司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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