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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八)

◆25.为公司设立后经营需要,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后续如付不出租金,是由签订合同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吗?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则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未能设立,则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44条)

◆26.在公司未设立情况下,如果个别发起人股东对外承担了责任,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分担吗?如何分担?

可以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分担。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

◆27.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最长期限是几年?股份有限公司呢?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应当在5年内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新《公司法》第47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新《公司法》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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