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面对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已设立的存量公司是否需要作调整?如何调整?
对于已设立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新《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还可以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公司法》第266条)
◆29.国务院对注册资本制度调整是否已有规定?存量公司如何按规定调整?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可以理解为最晚到2027年6月30日,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30.对于增资的实缴有限期要求吗?
增资与初始出资要求相同。(新《公司法》第228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应当在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应当在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
◆31.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是否需要提交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验资证明。(《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
◆32.什么情况属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
公司出资期限超过30年或者出资额超过10亿元的,将被列入异常研判对象。公司登记机关将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