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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十)

◆33.是否有简便的方式进行减资?

新《公司法》规定了简易减资的方式,可以不用通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有适用条件,即用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时才能适用。而用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又有前提条件,即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才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

◆34.公司公示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信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0条)

◆35.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有增加?增加了什么方式?

股东出资方式包括货币方式和非货币方式,非货币方式在原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外,又增加了股权、债权两种方式。(新《公司法》第48条)

股东可以将持有第三方的股权和债权向公司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经过评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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