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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十一)

◆36.股东拖延不出资有什么后果?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49条)

该股东可能会面临董事会催缴。如果经过催缴,该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出资的,则董事会有权作出决议,该股东将因此丧失股权。(新《公司法》第52条)

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需要注意几个要点:(1)催缴出资给予股东的宽限期不能少于60日;(2)关于失权的决议由董事会作出而非股东会;(3)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而非送达之日起,股东丧失股权;(4)股东只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而非全部股权,这一点区别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的股东除名制度;(5)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主张。

◆37.董事会不向股东催缴出资,是否有责任?会承担什么责任?

未及时向股东催缴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51条)

什么情况下董事负有责任?比如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未核查股东出资情况,或者核查发现有股东未按期出资却不向董事会汇报,或者不赞同催缴出资等。这些情况下,该董事应当负有责任,对公司损失应当赔偿。

损失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按照公司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此前已有案例中法院判决赔偿的损失就是股东未缴的出资。因此董事有可能须向公司赔偿股东未缴纳出资的金额。

董事赔偿后能否向未出资的股东追偿?新《公司法》没有规定,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的规定,董事应当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38.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其他股东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如有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包括有股东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形,其他股东同样要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50条)

◆39.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有什么相关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

什么情况下董监高负有责任?比如负有核查股东出资状况义务的董监高没有履行核查义务;明知股东通过虚假交易抽逃出资,相关董事、高管配合完成虚假交易、转出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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