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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十三)

◆45.董事会的职权有什么变化?

法定的董事会职权有一项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新《公司法》第67条)

该项职权新《公司法》没有规定,按修订逻辑来推定,应当归属于经理或高管层。

◆46.公司章程是否可以规定部分法定的董事会职权转为股东会行使?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应当有权通过章程或决议将董事会职权转为股东会职权。此外,新《公司法》第67条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以此来看,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职权作出限制,限制包括部分职权取消,既然如此,这部分职权转为股东会行使当被允许。

◆47.董事会人数是否有限制?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要求3人以上,取消了上限限制。(新《公司法》第68、120条)

◆48.什么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公司法》第68、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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