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如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公司非法获取利益或通过其他方式欺压小股东,小股东能否直接选择以合理价格退出股权?
可以。新《公司法》增加了小股东退出方式,即如果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注意,这里控股股东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要达到严重的程度。(新《公司法》第89条)
◆63.股份公司最少要有几个股东?
最少可以只有一个股东。(新《公司法》第112条)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有一个股东,被称为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2个股东。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最少也可以只有一个股东,也就是一人股份公司。
◆64.股东会会议召开前,是否所有股份公司股东都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不是。只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出临时提案。(新《公司法》第115条)
原《公司法》这项比例为3%,新《公司法》降至1%,扩大了享有提案权的股东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