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殷艺 通讯员 王金涛 王嘉俊)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有企业薪酬分配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集团公司近日修订并印发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层干部薪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规范有序、激励有效、约束有力”为原则,构建“制度管根本、激励促活力、约束防风险”的薪酬体系,着力保障一线职工权益,有效调控干部职工收入差距。
以制度为基,夯实市场化薪酬体系。本次《办法》修订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构建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薪酬管理体系。通过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盈利能力、职工人数等指标加权计算难度系数,科学确定中层干部基本薪酬水平;根据经营难度、岗位价值及承担的责任与风险,结合各单位功能定位、管控要求等因素,确定经营责任系数,实现业绩与薪酬“双对标”;综合行业特点、企业战略目标、薪酬策略等因素,统筹考虑与普通职工分配关系,科学确定中层干部绩效薪酬水平。
以业绩为尺,强化激励约束双向联动。《办法》突出“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的核心逻辑,将薪酬与单位效益深度绑定:当单位年经济效益下滑或业绩未达上年水平,中层干部绩效薪酬原则上不得增长或需下调;新增亏损单位绩效薪酬将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亏损严重的将从严控制薪酬总水平。按照“高目标、高激励,低目标、弱激励”原则,高目标匹配高绩效,低目标对应低绩效,鼓励和倒逼子企业主动“摸高”;建立与本单位一线职工薪酬水平联动的机制,操作人员薪酬增、干部绩效薪酬增,操作人员薪酬降、干部绩效薪酬降,实现中层干部薪酬与一线操作人员薪酬同向联动、能增能减。
以风控为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为防范薪酬分配“重激励、轻约束”风险,《办法》打出“递延+追索”组合拳。中层干部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后仅支付80%,剩余比例分三年递延发放,避免短期行为;完善追索扣回条款,对因违规违纪、决策失误等导致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薪酬,强化责任追溯。此外,《办法》从制度层面细化监督管理要求,优化薪酬核定、发放、公示等全流程,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有章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