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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百问百答(二十二)

◆74.如果有人违反规定让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了财务资助,有什么责任?

如果董监高违反规定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须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新《公司法》第163条)

◆75.凡是有国有资本出资的公司就是国家出资公司吗?

新《公司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新《公司法》第168条)

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新概念,不是所有国有资本投资的公司都是国家出资公司,而仅限于国有独资和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国有资本仅仅参股而不控股的公司则不是。注意,这个概念不同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

这里的国家出资公司应当是指“一级公司”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投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人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指国有资本出资额或持股份额占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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