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国家出资公司由谁对国家出资部分履行出资人职责?
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新《公司法》第169条)
◆77.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新《公司法》第170条)
◆78.国家出资公司的董事会组成有何特别要求?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公司法》第173条)
◆79.不得担任公司的董监高的情形有什么变化?
在原《公司法》列明的若干情形基础上,新《公司法》增加了一种情形: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超过二年的;调整了一种情形: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新《公司法》第178条)
◆80.如果让具有禁止情形的人员担任董监高,效力如何?
违反公司法规定,让具有禁止情形的人员担任董监高的,这样的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新《公司法》第178条)
◆81.什么是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监高要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第180条)
◆82.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对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新《公司法》采取了实质判断标准加列举式规定的立法模式,实质判断标准就是上述关于忠实义务的定义,列举式规定主要体现在新《公司法》第181—184条。(新《公司法》第180—18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