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有哪些?
对于董监高的勤勉义务,新《公司法》没有加以列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8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吗?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担任董监高的,自然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如果不担任董监高的,其对公司并不直接负担该义务。但是,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要承担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