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主办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35 酒钢新闻中心出版






新《公司法》百问百答(二十五)

◆85.是否绝对禁止董监高与公司进行交易?

并不是绝对禁止。董监高如果要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经决议通过则被允许,未通过则不被允许。该限制还适用于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董监高的其他关联人。(新《公司法》第182条)

◆86.是否绝对禁止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原则上禁止,有两种情形例外:(1)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新《公司法》第183条)

◆87.是否绝对禁止董监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即竞业禁止)?

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形是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新《公司法》第184条)

◆88.子公司的董监高或者他人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母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代表公司起诉追责?

董监高或者他人侵犯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母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189条)

股东代表公司起诉相关责任人的制度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新《公司法》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升级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母公司股东不仅可以在母公司层面运用这一制度,在子公司层面同样可以运用这一制度起诉损害子公司利益的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要点:(1)能够适用这一制度的仅限于全资子公司,非全资的子公司则不适用;(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论股权比例大小,都有这项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享有这项权利;(3)对全资子公司行使这项权利时,同样要有前置程序的要求,即应当先行向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提出起诉请求,在履行了前置程序而不得的情况下,才能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起诉。

--> 2025-10-14 1 1 酒钢日报 content_43535.html 1 新《公司法》百问百答(二十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