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主办

国内统一刊号:CN62-0035 酒钢新闻中心出版

  • 日
    历
  • 上
    一
    期
  • 下
    一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节选)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一)

第二百零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减少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百零二条 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

第二百零三条 从事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煤层气排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百零四条 禁止进口、销售或者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摘自中国普法网)

--> 2026-10-13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一) 1 1 酒钢日报 content_47843.html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节选) /enpproperty-->